半岛都市报
-A12版:评论区-2023年09月09日
日期:09-09
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为满足人们结伴锻炼的社交需求,“暴走团”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的锻炼群体,与广场舞、跑团一样,有的三五十人,有的二三百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对于健康和社交的追求,深受群众喜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此可知,“暴走团”如果在道路中行走,应遵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然而,现实中“暴走团”普遍存在占道、逆行、不让路等无视交通法规的情况,不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行人和其他车辆带来安全隐患,有时还会发生恶性事件。无论是占道暴走,还是逆行、闯红灯等行为,均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暴走团”成员总认为法不责众,违法情节不严重,法律也不能奈我何。
确实,某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在现场处置时,囿于暴走活动的普遍性、群体性,违法行为的轻微性等特点,大都网开一面,甚至还为他们维持交通秩序,让他们安全通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纵容了“暴走团”的违法行为。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当存在大量“法不责众”现象,否则,人就没有安全感。至于如何规范“暴走团”,既不能因噎废食,一禁了之,也不能回避矛盾,放任不管。
首先,要正视“暴走团”的合理性以及时代性。人口老龄化是我国不能回避的现状与趋势,健步行是中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一项活动,“暴走团”作为一种群体,能更好满足他们的社交需求。其次,应加强引导和规范。相关行政部门应制定措施对“暴走团”相关行为进行约束,或给“暴走团”指定活动区域,通过铺建健身安全路的方式让暴走者有路可走。对于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暴走团”,应考虑进行专门管理。另外,还应加大惩戒力度。“暴走团”绝不能游走在法律法规之外,对于部分“暴走团”行为违法的问题,可以先沟通、协商解决,但必要时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和惩戒。
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堵疏结合、多管齐下,才能让“暴走团”走上合法行走的道路,真正解决暴走扰民的问题。
(作者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