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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16版:视点-2023年09月05日

日期: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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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16]视点       上一篇    下一篇


李沧交警大队整治“飙车炸街”。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青交宣

为深入推进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内容,青岛交警持续开展打击整治“飙车炸街”违法犯罪行动。行动期间,市公安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重点围绕重点时段和路段,在四区设置10处执法监测点,共出动警力68人,环保监测人员13名,噪音监测设备10台,截停检查可疑车辆71台,共查处炸街车98辆,查处违反通告通行规定的违法2起。
9月1日9时许,崂山交警大队在梅岭东路巡逻时发现一辆摩托车行驶时排气声音异常,民警随即对其进行检查。经查,确认其排气系统进行了非法改装。该驾驶员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处以200元的处罚,并责令限期将车辆恢复原貌。
9月1日13时25分许,市北交警大队在恩县路执勤时发现一辆红色小型轿车行驶时排气管发出震耳的声浪,民警随即上前拦停车辆。经查,该车排气管涉嫌非法改装。驾驶员张某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将车辆恢复原貌。
9月1日22时13分,城阳交警大队接报警称在原流亭机场附近有摩托车实施“炸街”违法行为。城阳交警大队在原流亭机场入口处将嫌疑改装摩托车查获。经民警检查,发现该车排气管经过了非法改装。梁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将车辆恢复原貌。
9月2日,李沧交警大队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在金水路查处2起违反青岛市《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的违法行为。经监测,张某驾驶的银色轿跑车和王某驾驶的黑色轿跑车行驶噪音分别达到94.9分贝、89.1分贝,违反青岛市《关于加强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中四区禁止噪声超过85分贝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汽车、摩托车通行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分别作出罚款200元,记1分的处罚。
9月2日15时33分,市南交警大队在徐州路附近设点查车。期间,一辆小型轿车驶入查车点,因轰鸣声较大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经询问,驾驶员牛某经朋友介绍在某汽修厂将排气装置进行改装。因驾驶人牛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进行200元的处罚,并责令限期将车辆恢复原貌。
9月2日17时59分许,莱西交警大队在308国道巡逻时,发现一辆蓝色小型轿车行驶时声音异常,随即对其进行检查。经查,民警发现该车改装了排气系统。驾驶员李某因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筒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李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责令限期将车辆恢复原貌。
9月3日1时30分许,即墨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鹤山路有改装车“炸街”。执勤交警在鹤山路与坊子街路口将该小型轿车查获。经检查和询问,驾驶员秦某某承认了自己对车辆排气进行改装产生噪音的违法事实。因驾驶员秦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责令限期将车辆恢复原貌。
9月4日19时43分,开发区交警大队接到群众反映,一辆白色轿车在香江路与江山路路口行驶时车辆发出较大声音,噪音扰民。接警后,民警立即联系该车驾驶员曲某某来到大队接受检查,经查该车涉嫌改装排气管炸街违法行为。因驾驶人曲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责令限期将车辆恢复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