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4-07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半岛都市报

半岛都市报 -A07版:问法热线-2023年08月23日

日期:08-23
字号:
版面:[A07]问法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问题1
事故车“不符安全技术条件”
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赔偿吗

市民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前段时间,于先生在驾车经过一个路口时,行人李先生闯红灯经过,于先生虽紧急刹车,可还是碰到了李先生。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明,于先生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行人李先生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闯红灯),事故双方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于先生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可保险公司以该交通事故属于“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符合保险合同中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的内容,拒绝赔偿于先生的损失。于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已按规年检,且年检合格,事故发生前车辆制动并无问题,应该不属于免除保险责任情形。询问律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免除的事项条款,从性质而言属于格式条款,根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应当对免责条款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基于此行政法规文义,免责条款所指之“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通常理解即为未定期、按规进行车辆检验或车辆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于先生的车辆已按规年检,且年检合格,在事故发生时,于先生亦采取了必要的制动措施,主观上积极防止涉案事故的发生。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事故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具有安全隐患”,但事发突然,于先生难以在事前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情况作出准确的自检。保险公司不应在事故发生后,对此作出免除己方责任的扩张性解释。保险公司虽然向投保人于先生口头宣读了免责条款,但并未向于先生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中所指之“按规检验”的类别、主体、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为何。对于因告知不明所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问题2
搭乘醉驾朋友的车
发生事故受伤咋办

市民李先生和张先生是朋友,前段时间他们与其他朋友聚餐,大家都喝了很多啤酒。聚餐结束后,张先生明显有些醉意,但还是坚持开摩托车回家,并提出送李先生回家。因为两家本就住得不远,李先生就同意了。但是回家途中,张先生驾驶的摩托车与他人的机动车相撞,李先生因此受伤住院。李先生认为张先生醉酒驾车,是导致事故发生以及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询问律师是否可以向张先生索要赔偿。
律师说法:《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还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李先生的描述,他与张先生系朋友关系,同意搭乘是无偿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应对损害结果减轻赔偿责任。但张先生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禁止行为,属于重大过失,依据法律规定属于除外情形,故张先生不能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但《民典法》相关法律还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先生对于张先生聚餐时饮用了大量酒水是明知的,也应当预见到他酒后驾驶摩托车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但仍然选择搭乘他的摩托车,其自身行为对于自己受伤的结果有过错。因此李先生可以要求张先生赔偿相应损失,但法院会据此会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

问题3
机动车溜车撞伤司机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市民李先生购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运输,他为大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前段时间李先生驾驶货车运输过程中,货车突然熄火,于是李先生下车检查,但是忘了拉手刹、拔钥匙。货车突然溜车,导致李先生被撞伤。李先生出院后,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是李先生自己原因导致受伤,拒绝赔偿。李先生询问律师,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应向侵权行为人主张赔偿,当侵权行为人与被侵权人是同一人时,因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而消灭,即“你不能自己赔偿自己”。李先生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和三者险是替代赔偿责任,即当被侵权人向侵权行为人索赔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约定替代侵权行为人进行赔偿。可以看出这个替代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人应当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根据李先生的描述,在事发时他系车辆驾驶员,车辆处于李先生的控制之下。
虽然事发时李先生从货车上下来,离开了驾驶位置,但车辆仍处于李先生控制的情况没有变化,因此李先生不能转化为“第三者”,不符合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条款赔偿约定。简单来说就是这起交通事故中李先生无须向自己进行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也就不需要替李先生赔偿。

问题4
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
发生事故原车主要担责吗

市民赵先生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未购买保险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卖给了胡先生,随后胡先生又将该车以以旧换新的方式卖给了某摩托车店,该摩托车店将该摩托车又卖给了杨先生。转让均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该摩托车仍登记在赵先生名下。前段时间,杨先生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该摩托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郭先生相撞,造成杨先生和郭先生受伤、车辆受损。郭先生以车主为赵先生为由,要求赵先生赔偿相应损失。赵先生询问律师,自己作为原车主是否需要担责。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了机动车,只是双方未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在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在坚持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进行赔偿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当由机动车的受让人而不是出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摩托车经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登记车主仍为赵先生,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也即当时该摩托车的实际控制人杨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杨先生对郭先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部分,由杨先生与郭先生按照对本次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赵先生对郭先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5
遭遇违停车辆“开门杀”
损失到底由谁来担责

2023年3月,市民黄先生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在行驶方向不远处的非机动车道上停着一辆私家车。当黄先生驾车经过车辆时,驾驶室车门突然打开,黄先生躲避不及,撞到车门上,连人带车重重倒地。交警赶到现场后,汽车驾驶人对交警解释说,自己在附近有点事需要处理,想着不会耽误很长时间,就把车停放在了非机动车道上,打开车门时也没有注意后方来车情况,这才导致了事故发生。该事故导致黄先生十级伤残,各种费用花了20多万元,黄先生咨询律师,自己花费的这些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我国法律对违法停车造成第三方交通事故规定,正常情况下应由后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违法停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如果因违法停车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最后导致发生行驶中的车辆撞上违停车辆的,违法停车行为与事故发生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停的驾驶员应承担事故责任。根据黄先生的描述,私家车司机在非机动车道违规停车且打开驾驶室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理应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黄先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该案着重说明之处是事故责任的划分问题。在此提醒大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范的不仅是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也包括通行在道路上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只有每个人“各行其道”,注意交通安全,才能避免更多的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