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QS08版:北宅 资讯-2023年08月12日
日期:08-12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秦某某与其弟到某市某幼儿园协商处理其侄女被抓伤一事过程中,其弟因身体不适被送往某市医院救治。2016年12月11日,其弟心脏骤停抢救无效死亡。从2016年12月开始,由该事件引发的生命权纠纷一案,经某市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11月26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判决认为不能排除死者在自身存在多种疾病的情况下,用过激方式处理女儿被抓伤事件导致其旧疾复发并最终死亡,某市某幼儿园与秦某某弟弟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某市某幼儿园出于人道主义将已执行的赔偿款补偿给该案原告。
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就以公安违法等理由,多次到国家信访部门信访,或者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并于2018年1月12日、2019年2月1日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2次。被告人秦某某在明知信访事项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自己的诉求已得到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该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后,又以法院判决不公、公安徇私枉法等理由,在2020年1月21日、1月22日,先后2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次。
某市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接到通知后,依法对其劝返。被告人秦某某不听劝返干部的劝解,以继续滞留北京进行非访为要挟,威胁劝返干部,向劝返干部索取财物人民币20000元,并对劝返干部提出报销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无理要求。2020年1月22日,劝返干部迫于无奈,将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费用人民币5928.5元支付给被告人秦某某,并将人民币20000元转账到被告人秦某某的银行的账户。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秦某某收到钱后,才同意和劝返干部从北京返回某县。
【调查与处理】
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民事纠纷已经得到依法处理后,无事生非,再提出无理诉求,并以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为由,多次在特定敏感时期到北京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以继续滞留北京进行非访为要挟,向劝返干部索要财物总计人民币25928.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秦某某是初犯,还需要履行对秦某全的两个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家下大力气依法规范信访秩序,逐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大打击非正常上访力度,将信访依法纳入法治轨道,推动访民依法依规表达诉求,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什么是违法信访?
违法信访,从信访方式上看,主要是采取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方式信访;从信访动机上看,即存在通过信访行为恶意攻击、抹黑政府或追求不法利益等目的。
违法信访的一种表现为诉求合法,但行为违法。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逐级信访程序,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法律法规明确限制禁止的方式,如采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刀具,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等违法行为。一种表现为诉求无理或违法,行为违法,动机不纯。信访人以申诉信访之名向党、政府和司法机关发难,歪曲事实,意图用蛊惑人心的论调“绑架”民意,达到发泄不满、诋毁司法制度、追求不法利益等目的。
该如何依法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应当有序、合法、合理表达或提出诉求,依法上访,理性上访。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且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同时,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