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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6版:问法热线-2023年08月02日

日期: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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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6]问法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针对夫妻共同财产
单方遗嘱效力如何

市民李先生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李先生的母亲于2010年过世,当时未留有书面遗嘱。其父于2022年过世,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李先生,而李先生的弟弟妹妹提出按份额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李先生认为按父亲生前遗嘱,弟弟和妹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房产。他询问律师,根据父亲一方的遗嘱是否能将房产判归自己所有?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又有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李先生父母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房产一半的权利,在李先生母亲未留有遗嘱情况下,其享有的一半产权应按照法定继承,由李先生父亲及三个儿女继承。李先生的父亲虽留有遗嘱,但遗嘱的效力只能处分房产中归李先生父亲所有的那部分。因此李先生继承自己父亲的份额后,应享有该房产75%的份额,他的弟弟妹妹各享有房产12.5%的份额。

婚后加名的财产
离婚时如何分配

市民周先生与李女士2012年10月登记结婚。周先生婚前拥有一处房产,婚后他将该房产的20%赠与李女士,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进行了比例约定。现在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周先生咨询这处房产是否需要分割20%给李女士?
律师说法: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于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周先生将个人财产的限定份额赠与李女士,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进行了比例约定,可以认定周先生与李女士对该财产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时,周先生应当按照约定,将房产的20%分给李女士。

早前房产过给女儿
如今反悔能否退还

市民赵女士于2011年将名下房产以买卖的形式、15万元卖给女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当时赵女士出于日后养老考虑,没有要求女儿支付房款,女儿也让赵女士住在房子里。前段时间,赵女士与女儿因自己的赡养问题产生矛盾,闹得不欢而散。赵女士询问,自己能否要求女儿将房产退还?
律师说法:赵女士当初将房屋卖给女儿时,双方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该合同是二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房产现在其女儿名下,赵女士想要回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当时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后,赵女士的女儿一直没有支付房款,因此赵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支付当初的购房款,以及自合同签订日至今的房款利息。

夫妻共同财产
是否含公积金

许女士来电称,正在和丈夫协商离婚,房子、车等夫妻共同财产都已协商完毕,但是丈夫公积金账户里还有20多万元。她想知道,夫妻一方的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一般认为,在离婚案件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首先应区分公积金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未能办理结婚登记
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2019年9月,张先生与武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举办订婚酒宴。订婚当日,张先生交付武女士彩礼66666元及钻戒一枚。2021年春节后,武女士的母亲提出结婚彩礼要66万元,张先生因此与武女士产生隔阂,双方最终未办结婚登记。张先生咨询,能否要求武女士退还彩礼及钻戒。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事件中,张先生与武女士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先生以结婚为条件交付武女士的彩礼及钻戒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