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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6版:问法热线-2023年08月02日

日期: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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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高蓓律师和毕鹏飞律师做客半岛问法热线,为市民在线解答婚姻家事纠纷相关问题。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实习生 刘瑞雪 姜蔼轩

订婚后未能结婚,彩礼该不该返还?原先协商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支付孩子生活所需,能否要求追加?8月1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婚姻家事纠纷,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的高蓓律师和毕鹏飞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几年前,我和前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对方所有,我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可以探望儿子两次。”唐先生反映,最近一段时间,前妻以各种理由不让他探望儿子。与前妻多次协商无果后,唐先生暂停了支付儿子抚养费,想以此重获探望权。“没想到前妻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我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唐先生想知道,在前妻阻挠自己探望儿子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暂停支付抚养费?
高蓓律师表示,唐先生的做法明显欠妥。“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依照民法典,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高律师表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为前提也不能相互抵消。虽然对方违反离婚协议侵犯了您的探望权,但您不能以此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高律师建议,如果对方确实存在阻碍探望子女的情形,唐先生可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和前夫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底生育一子。因为感情问题,2018年离婚,当时孩子还未满一周岁。根据离婚协议,儿子由我抚养,前夫每月20日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成年。”相女士来电反映,“现在孩子5岁多了,上幼儿园、培训班的费用占了很大一笔开销,1000元已经远远不够,我能否要求前夫增加抚养费?”
毕鹏飞律师听完相女士来电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根据您的描述,虽然离婚协议上约定了孩子父亲每月需支付的抚养费,但时间已经过去近5年,孩子5岁多,处于幼儿教育阶段。从实际情况看,孩子的月消费较之前有明显增加。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孩子的生活成本也已大幅提高,因此您在原给付标准上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有合法依据,可以与对方协商具体份额。如果对方不同意,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当天上午,市民来电咨询较多,记者将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如果市民还有这方面问题求解,可拨打高蓓律师(18661737928)、毕鹏飞律师(18561555695)的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