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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7版:问法热线-2023年07月26日

日期: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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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7]问法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问题4:
网购的手机不满意
提出退货被拒咋办
  
市民王先生在某网购平台的某店铺购买了一部手机。手机到货后王先生拆封并激活试用,试用后他对手机远景分辨率不满意,当天即向某店铺提出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店铺以手机已经激活为由,拒绝退货。王先生认为,该手机没有激活码且外观没有损坏,自己也删除了拍摄的照片,不影响手机二次销售,店铺不应该拒绝。但某店铺表示手机订单页面明确提示退换货商品需未产生激活情形,作为判断是否正版新机的激活码一旦被激活,手机将不能作为新手机再次出售。王先生询问法官是否可以要求店铺“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官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网络购物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及商品完好的认定标准。鉴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如消费者滥用后悔权无节制退货会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使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根据王先生的描述,店铺在手机销售网页上明确提示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需确保手机未激活的相关规定,已经尽到应有的提示义务。根据相关法规,王先生将手机外包装拆封,且已激活使用,符合产生激活等数据类及外观类使用痕迹的情形,可视为商品不完好。因此王先生因个人原因没能注意规定、激活手机使用,而后要求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行为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5:
保险理赔与车辆使用性质不同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2021年下半年,李先生在A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使用性质为出租车。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2022年下半年,李先生又在B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有效期为一年。前段时间,李先生在驾驶车辆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被交警认定需承担事故责任。于是,李先生向B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损失,但B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李先生向法官询问,自己为车辆购买的保险与车辆使用性质不符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自己是否能够获得赔偿。
法官说法:保险法律关系是存在对价因素的合同关系,机动车保险种类的设置亦体现了对车辆行驶中不可预测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分担。
投保人作为签约商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对保险的基本功能和性质有所了解。李先生两次为车辆投保时所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分别为出租车及家庭自用汽车,证明李先生悉知车辆使用性质不同。且投保单各项内容及资料都经李先生签字确认,其中包括加粗的免责条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说明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明确告知及说明义务。李先生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自用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按照合同约定,李先生在从事网络预约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属于保险免赔范围,因此无法拿到赔偿金。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注意保险种类、范围、理赔条件等条款,避免在事故发生后出现拒赔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