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6版:问法热线-2023年07月26日
日期:07-26
问题1:
买了产品寄存在店里
现在老板“跑路”了
市民赵先生在某育发堂购买了“白发转黑发”“止脱生发药水”等美发产品,向店铺经营者李先生预付了相应费用后,双方约定将赵先生购买的产品存于店中,由李先生提供护发服务时使用。前段时间赵先生去店里时,发现该店铺已经关门,店主李先生不见了踪影,赵先生存在店里的产品也无法拿回。赵先生询问法官,自己是否可以要求李先生退还剩余产品的钱款。
法官说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李先生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在本案中,赵先生与育发堂的经营者李先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该育发堂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为赵先生提供正常的育发服务,赵先生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剩余产品费用。
问题2:
旅行社不承认签订合同
就可以不退还费用吗
市民刘女士到青岛某旅行社进行了咨询,看中了旅行社的一条旅游线路,经过协商,最终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刘女士按照合同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旅行社开具了收款收据。后旅行社未按照约定时间安排出团,刘女士找到旅行社,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旅游费用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和违约金。但旅行社称,刘女士与他们签订的合同旅行社并不知情,是有人私自拿取公司合同及公章与刘女士签约,且公司并没有收到刘女士交纳的旅游费用,不同意退还旅游费用及违约金。让刘女士找当时和她签约的人索要,刘女士询问法官,旅行社不承认签订的合同,自己的旅游费用该向谁讨要。
法官说法:刘女士签订的旅游合同以及收款收据,均加盖有该旅行社公章,具备法律效力,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未能按照合同履行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费用退还义务。旅行社称有外人私自拿取公司合同及公章与刘女士签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不能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旅行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对其合同以及公司公章予以妥善保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提供旅游服务企业资质以及经营情况予以了解,并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旅行路线、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及时核对付款账号是否与合同签订企业名称一致,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3:
没有借条但有转账记录
能否认定对方欠款
市民杨先生经前女婿董某介绍认识了市民李先生。2017年3月,杨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给李先生50万元,另于2018年6月向李先生转账40万元。2018年7月,李先生向杨先生转账30万元。杨先生说自己借款时碍于董某的面子,没有要求李先生写欠条和支付利息。
现在女儿和前女婿董某已经离婚,杨先生希望李先生能够归还剩余借款。但李先生认为自己从未说过向杨先生借钱,当时董某与杨先生的女儿还没有离婚,李先生只是帮助杨先生将钱款汇至身在国外的董某处。杨先生向法官询问,自己是否能够凭借转账记录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归还欠款。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成立,须有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法意思表示一致和借款的实际交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转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为借款、或为赠与、或为代汇款等情形,仅有转账凭证,并不能直接认定发生于转账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必然为借款关系。
根据杨先生的描述,两次转账时间存在未还清前笔借款时隔一年后又再次借款的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能认定杨先生与李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可能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如果杨先生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借贷事实,他主张与李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诉求很有可能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