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8版:问法热线-2023年07月12日
日期:07-12
问题1>>>
丈夫婚前房产婚后加妻名
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市民张先生和季女士结婚前,张先生的父母全资买下婚房。结婚后,张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季女士的名字。结果双方结婚2年后,出现矛盾,季女士要求离婚。张先生这时才发现,在结婚两年的这段时间,季女士将存款分几笔转移到自己母亲名下,离婚时,季女士名下已无存款。季女士现在要求房产均分,张先生询问律师,“自己父母购买的婚房要分给前妻吗?”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虽然房屋系婚前张先生的父母全资购买,但张先生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加名的行为,应视为对女方的赠与,房屋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季女士是有权要求分割房产的。但根据张先生的描述,季女士明显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因此法院应该会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张先生,但张先生应支付给季女士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问题2>>>
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
开发商却把房卖给别人
市民钱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办理了所有权预告登记,贷款银行亦同意为钱先生办理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交房期满后,该公司未能交付房屋,且由于一定的原因,房屋贷款也未能办妥,因此该房屋一直未能交付。最近钱先生了解到,自己购买的房屋被开发商卖给了崔先生,且崔先生已经支付了购房款,房屋已经交付。钱先生询问律师,自己与开发商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说法:钱先生与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协议是成立并有效的。但当时房产并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并未发生变动,某公司作为出卖方仍然保有房屋的所有权,其处分权限的正当行使虽受预告登记限制,但并不能阻碍某公司对该房屋再行出售的权利,其与崔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确定有效的。在“一房数卖”情形下,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根据债权平等的原则,各受让人均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鉴于标的物的特定性,谁能够依据合同最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应区分不同情形加以判定。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根据钱先生的描述,虽然崔先生实际占有了房屋,但是因其不是善意第三人,因此钱先生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应该能够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