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2版:城事新闻-2023年07月12日
日期:07-12
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首次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写进法律法规。1994年1月4日,青岛获批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青岛是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在中国最早的实践地之一,城市发展一脉相承,拥有“山、海、岛、湾、城”融为一体的空间格局,“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特色风貌以及丰富多样的异域风格建筑群。
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青岛城市总体规划》就对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建设作出了法律性规定。1988年启动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先后向省、国家主管部门呈报《关于申报我市为省级近代历史文化名城的报告》《关于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1990年,颁布施行《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首次对老舍故居等7处文化名人故居挂牌保护。一系列措施加大了对城市风貌保护的政策支持。
1995年,青岛着手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2年,青岛市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门机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于2002年6月由市政府批复。该规划确定了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及10个历史文化街区,132个历史建筑、名人故居、古炮台等保护内容,并针对不同保护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2020年《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启动编制,至2023年7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过3年的探索,系统地建立了青岛名城保护体系,明确了青岛名城保护的基本方向,构建青岛市域“一核五线五片多点”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格局,在全市域范围新增各类保护要素2000余项,探索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工作,是指导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将持续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提高历史城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统筹做好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工作,努力实现有效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
本报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