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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15版:消费周刊-2023年07月07日

日期: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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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15]消费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媛

为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食品安全领域案件,7月5日,该局向社会公开曝光5个典型案例。

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调味品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8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调味品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5.0068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青岛某调味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海带丝(芝麻味)”铅(以Pb计,干重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要求,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11月2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海带丝(芝麻味)”标签上注明的“被委托方:荣成市某公司”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市某酒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2023年3月15日,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市某酒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4日,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市某酒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进行了监督抽检,结果显示,该批次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此之前,当事人曾2次因餐饮具抽检不合格被行政处罚,且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1月14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1.87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配料表中标识了“鱼糜、小麦粉、淀粉、饮用水、胡萝卜、洋葱、大蒜、大葱、植物油、食用盐、大豆分离蛋白、味精、白砂糖”等字样,该配料表中的“鱼糜”为复合配料,且该复合配料在食品中的含量≥60%。涉案食品未在配料表中将复合配料(鱼糜)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岛区某美容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善存果蔬片、植物肽酵素片)案
2023年2月3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岛区某美容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8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的检查意见书》,对黄岛区某美容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减肥产品添加了在食品中禁用的西布曲明、酚酞、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成分,且采购涉案产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自2020年12月起,当事人通过微信等渠道,先后销售3套涉案产品,2021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扣押4套涉案产品,涉案货值3800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度市某蔬菜配送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3月29日,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度市某蔬菜配送中心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平度市某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油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 2763-2021)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