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7版:问法热线-2023年07月05日
日期:07-05
继承人已放弃继承
还应承担哪些责任
几年前,李先生借给朋友吴先生10万元,当时吴先生写下借条,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随着履约时间临近,李先生多次向吴先生主张还款,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去年10月,吴先生因病去世,李先生找到吴先生妻子杨女士协商还款事宜,杨女士拿出一份书面声明,写明放弃继承处于夫妇和儿子名下的房产中属于吴先生的部分以及其他遗产,因此无需再承担吴先生的债务。
李先生询问律师,吴先生的欠款不能向杨女士主张了吗?
律师说法:根据《民典法》相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杨女士书面声明放弃吴先生的遗产,对吴先生的债务可不负偿还责任,不过大部分审判实践都确认,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仍负有保管遗产并协助遗产变现的义务。
在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确定且征得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并不因放弃继承而消灭,可继续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配合审判和后续的执行工作,积极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杨女士放弃继承的吴先生房产尚未从家庭财产中分出,还处在杨女士的控制之下,作为实际财产使用人,且经其本人认可,杨女士仍需对李先生债权的实现履行保管遗产和积极配合辅助遗产变现的责任。
获罪入狱中止执行
刑满释放可否恢复
几年前,陆先生借给朋友陈先生一笔钱款,到期后陈先生一直未还,陆先生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胜诉后陆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部分欠款后,陈先生因为其他案件被判入狱,法院只好“中止执行”。前段时间,陆先生找到刑满释放的陈先生,要求他偿还剩余欠款,但陈先生称没有钱还。
陆先生表示,陈先生名下虽然没有财产,但是对方退休后有养老金,询问律师该怎样要回欠款?
律师说法:只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坐牢并不是中止执行的法定理由。只有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法院才会裁定“中止执行”。陈先生已经刑满释放,陆先生首先要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果陈先生已经退休,他的退休金可以被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因此,法院应该会在陈先生的退休金中,给他留下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欠款。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公司股东如何应对
2018年,方先生入股、参与一家公司的重整,认缴股本70万元,成为占股10%的小股东。后来,方先生发现公司没有继续经营的可能,而公司既无法召开股东会,也无法进入破产程序,方先生无法退股,便没有继续过问公司事务。此后,大量员工起诉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00万余元。在执行公司财产不足清偿该债务后,法院追加未实缴股本的方先生为被执行人,并查封方先生名下一处房产。
方先生认为,公司早已停止生产,也与劳动者签署离职协议,按常理不可能一直形成高额工资,法院查封的房产价值远高于执行标的,询问律师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一方面应积极履行法律文书中义务,另一方面也应对债务的承担进行细致审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先生可以通过律师的协助,查看该职工债权是否有形成于方先生入股之前的,如果有应由之前公司股东承担;查看是否存在公司管理人员与部分员工串通,利用公司管理漏洞,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劳动报酬债权的情况,如果存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刑事审查。
至于法院查封的房产价值远高于执行标的,也可以作为一项理由。在收集足够的相关资料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旧不执行该咋办
2018年,徐先生与潘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徐先生将名下一处网点房出租给潘先生,租期为5年,同时约定租金金额以及付款日期等。从2020年起,潘先生就以各种理由没有再支付租金。今年,徐先生将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3年的租金。法院判徐先生胜诉,但是潘先生无故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徐先生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后来在执行过程中,潘先生找徐先生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徐先生撤回执行申请。
徐先生询问律师,目前潘先生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潘先生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徐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情况下,要及时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避免利益受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无财产”
名下保险能否执行
前几年,刘先生借给朋友孙先生20万元,到了约定还款日期后,刘先生多次向孙先生讨要欠款,孙先生一直不还。刘先生向法院起诉孙先生,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孙先生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宣布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刘先生经过多方查询,得知孙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多份人寿保险,询问能否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律师说法: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退保等方式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该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依法可以执行。
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会注意区分投资获利型和生活保障型人寿保险性质,结合保险合同数额、数量、签订目的、被执行人生活情况等因素,不能忽视人身保险合同本身的保障功能,做到执法的人性化和合理化。在被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一定要积极地寻找财产线索,并及时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