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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7版:问法热线-2023年06月28日

日期: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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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7]问法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期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养老继承纠纷。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养老、继承是社会生活中绕不开的话题,家庭成员之间难免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出现争议时该如何妥善处理?养老继承纠纷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点?6月27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养老继承纠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锦江律师和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扬律师现场接听来电,就养老继承纠纷的细节问题进行专业讲解。

放弃继承仍有配合义务
6月27日9:30,半岛问法热线96663、80889800准时开通。
“高先生曾多次向我借款,总计近30万元,在借款还未清偿时,他因突发疾病去世。我找到高先生的法定继承人要求他们承担还款,他们答复已放弃继承高先生的遗产,所以不承担欠款。”杨先生来电表示,高先生还有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等遗产,如果能够要回可以弥补自己的部分损失,但是对方家人不配合自己办理相关手续,“能否要求高先生法定继承人承担我的损失?如果不能该怎么办?”
张扬律师认为,高先生向杨先生的借款为个人债务,虽然高先生的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是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且未继承遗产,因此要求继承人清偿高先生的个人债务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这并不意味着高先生的继承人没有配合杨先生的义务。”张扬律师表示,杨先生可以起诉高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应积极向法院举证证实债务人死亡时遗留遗产,在债务人有遗产的情况下,即便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仍然可以让债务人的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配合审判和后续的执行工作,积极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

成年继子女可有继承权
“母亲在我成年后改嫁,我们与继父一同生活十多年。继父去世后,所在单位发放近20万元死亡抚恤金。继父的亲生子女表示,继父和我母亲结婚时我已成年,未与我形成扶养关系,认为我不具备分配遗产的资格。”李先生称,在继父生病的几年时间,他一直与继父生活在一起并尽到了赡养义务。
张锦江律师讲解,“《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并未规定认定形成扶养关系的标准。司法实践中,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可以从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进行区分,再结合经济供养、扶养时间、扶助情况、丧葬事宜等方面综合考虑。”
“根据您所述情况,如果继父的亲生子女不同意分配给您相应的份额,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法院大概率会分配给您相应的份额。”张锦江律师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