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6版:问法热线-2023年06月21日
日期:06-21

◥6月20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婚姻家事纠纷,两位律师在线接听来电。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怀着美好的愿景步入婚姻殿堂,却因为问题导致婚姻出现裂痕甚至无法挽回,随之还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
婚姻期间借给丈夫50万元,用于归还对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离婚后能否持借条要求归还?与丈夫婚姻出现裂痕,分居状态却因丈夫向他人借款被起诉,这笔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两人举办婚礼并生活在一起,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因为琐事分手,能否要求返还彩礼金?6月20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婚姻家事纠纷,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和林梦婷律师在线接听来电,对市民提出的一些疑惑进行专业解答。
夫妻间借条没有法律效力?
6月20日9:30,半岛问法热线96663、80889800准时开通。
赵女士来电称,目前她与李某已经离婚,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与李某签署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载明赵女士借给李某50万元,用于归还李某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并注明还款日期。“现在我们离婚了,我向对方要这笔借款,对方以婚姻期间写的借条没有法律效力为名,不跟我沟通。我想咨询一下,该借条是否合法有效,能否持借条主张前夫归还50万元借款?”赵女士问道。
听完赵女士介绍的情况后,王超律师表示:如果该借款协议是赵女士与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那么该借款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同时,借款协议仅证明借贷合意,还需有款项的实际交付,就是有银行流水等方面的记录。
“大多数夫妻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如果夫妻没有对财产进行相关的约定,则需要考虑出借款项来源是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个人所用的借款,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约主张对方还款。此时应注意,借款用途必须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个人事务,而不是用于归还夫妻共同债务。”王超律师说道。
“虽然作为出借方享有诉权,但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取决于是否持有足以认定案件要件事实的证据。”王律师提醒赵女士,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时候,要及时与律师沟通并增强保全证据意识,在维权的路上少走弯路。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接线活动中,林梦婷律师也接到多位市民来电,其中王女士咨询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
“我和丈夫结婚后,由于各种问题婚姻出现裂痕,去年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并未能调解成功,我和他现在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王女士告诉林律师,“在分居期间,我接到了法院打来的电话,有叫老宋的人把我们起诉到法院,称我丈夫向他借款12万元用于家庭生活没有偿还,现在对方要求我们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王女士告诉林梦婷律师,对方只提供借条,没提供相关转账记录,现在已经分居的丈夫对这笔钱表示认可。王女士认为,这是对方个人举债,她对这笔借款根本不知情,既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此外没有收到过这笔钱,“我想问一下,这笔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我有义务还钱吗?”
“如果出借人仅有借据为凭,无证据证明债务用以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需,那么很难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林梦婷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林梦婷律师表示,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如需确认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看另一方是否有举债或对借款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这笔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果您自始至终不知道这借款,对方也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那么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林梦婷律师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