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X04版:综合-2023年06月09日
日期:06-09
为有效解决土地资源紧缺及交通问题,城市同时会建设不同高度的立体交通系统,使得城市活动范围覆盖了从地面、地下及空中。地下与地上空间协调开发产生加合效应是城市经济集聚发展的表现,也只有地下与地上空间形成协调开发,才能使两者功能形成有效互补,从而产生几何倍增的效应,促进城市整体的发展。
据蒋宇介绍,限制地下空间使用价值的主要因素众多,包括城市发展规模、城市的空间布局、城市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活动方式、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这些因素是许多城市空间拓展面临的棘手问题。
首先,地下空间开发具有较强的不可逆性。地质体经历漫长的地质年代才能形成稳定结构,而地下空间资源开发会改变地下原有的岩土环境,地下建筑结构代替了被排除的岩土介质,与周围的岩石或土层形成了一个新的受力平衡体系,如果拆除地下建筑,将造成岩石圈中受力场的重新分布,可能造成局部较大的变形,因此深度地下空间,一旦建成将很难进行改造或拆除,或根本无法恢复原状,而浅层的地下建筑在理论上是可以拆除的,但是改动和恢复的成本很高。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在空间和时序上保留与远景发展结合的规划和空间预留,合理按照近期、中期、远期规划分步实施,避免单一系统及功能的孤立开发与使用造成的城市地质支撑体的碎块式开发和整体效益的浪费。那么,这种较大时间和空间跨度的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必然需要各相关部门,譬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电信、电力、公用、民防、公安消防、抗震、水利防洪、绿化、环保、水电等各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这些部门各司其职,各自为政,各求己益就无法达到协调效果。进一步讲,协调过程中又涉及了地下空间使用权定性不清晰的问题,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空间予以使用、收益的权利。由于过去我国城市建设中并不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浅层地下空间开发无序,加之地面建筑在规划和建设事业没有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作考虑,从而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设置障碍。
另一个城市地下综合体发展不利因素是公众印象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地下建筑一般带来给人两种意向模型,一是“安全感”,包括是物理隔绝或是隐蔽性带来的安全感,二是“阴暗”,它给人一种死亡、黑暗的恐惧感,地下空间以往常与地下的社会地位与低收入人群联系起来,无疑这种场所特质需要掩盖或抑压的。用建筑学术中“场所精神”原理阐释,我认为可以参考“公园”的发展历程,19世纪公园里的设计理念是“一种民主,立足于穷人、富人、机械工、商人和文人,人人平等”。那时的公园似乎就是个民主的场所,在那里民主意味着一致性和理想国度的创建。城市的公共空间某种角度上是调节社会公众与政府关系的存在,遗憾的是国内许多地下空间场所不具备的公共性。要改善这样的现状,首先要认识到公共空间是公众活动的承载体,它的场所意义是围绕公众活动而发生的。城市地下公共空间使人们的一些户外公共活动转入室内,但在本质上,它还是一个为公众交往、体息娱乐及举行各种活动而存在的开放性场所。地下空间一旦与先进技术有效结合起来,它的整体形象就产生了质的变化,它的角色体现了时代的高效率、城区界限的模糊以及为全体公众提供服务与保护,虽然它的存在可以被理解为调节社会公众与国家集权间的关系,但换个角度来说,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属于高密度城市与多元化理念的交织产物,作为地面空间的延伸资源,地下空间的利用应优先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如安排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和服务设施等项目。地下综合体与广场、街道、绿地等城市要素的整合发展,其共通的发展是让原本地下综合体与城市要素由彼此分离的关系,并形成视觉关联及城市活动关联。
最后,蒋宇表示:随着地下空间大规模的开发利用,其在解决城市“空间危机”同时,在拓展建筑技巧、工程技术的基础上,更需要重视“人”的因素,高效优质的城市地下空间需要社会各界协同努力才有可能实现。
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