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16版:评论区-2023年06月03日
日期:06-03
@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吕健:
我认为行人低头属于个人习惯,并非不当行为,更非会直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高危行为,其潜在的危害性都是建立在他人侵权或者高危行为的基础之上,不应当在法律层面直接予以否定性评价或者处罚。
@浙江工业大学地方法治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俞锋:
对于走斑马线过马路时浏览手机这样十分生活化的场景,行政管理权的介入还是应当保持谦逊的态度为宜。
@木须虫:
国内多地已将禁止过马路低头看手机纳入地方性立法,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善意,既是为了用实际的惩罚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震慑,也是希望通过教育、引导、评价、监督等去涵养文明理念,培养文明行为自觉。立法本身可以让人们认识到,过马路玩手机是文明陋习、是违法行为,这本身就形成了一种约束。至于具体的执法和管理,则是取得法律依据后的渐进丰富过程。
@胡建兵:
立法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合理评估立法预期及其社会效应,尽量减少立法的试错成本。不然,制定一项无法施行的法律法规,只会降低其威严性。期待宁波相关部门及时跟进,让新增规定落地落实,比如,征集一些志愿者上街,对“过马路玩手机”进行监督和劝导;鼓励人们“随手拍”举报,用曝光来代替处罚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因为相比小额罚款,更多人在意的是“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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