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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6版:问法热线-2023年05月24日

日期: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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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6]问法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问题1>>>
业务员代签合同
被保险人能否要求解除?

市民王先生的同学张先生是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前几年张先生向王先生推销保险产品,碍于同学的面子,王先生同意购买。但当时王先生在外地出差,就让张先生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先生遂到王先生家中找到他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先生在保险合同上签字。王先生出差回来后,张先生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先生。此后,王先生每年正常缴纳保险费,已经交了6年。现在王先生不想继续投保了,询问律师是否可以以保险合同不是自己签字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说法: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王先生在张先生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先生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先生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并且王先生在之后的6年里,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因此王先生想以保险合同不是自己签字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2>>>
业务员未告知有免赔条款
合同中这些条款是否有效?

市民吴先生就其所有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在购买保险时,吴先生并没有仔细看合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也没有告知吴先生合同中有一些保险公司免赔的条款。开始时车辆作为吴先生的私家车使用,去年开始,吴先生将车辆用于网约车使用。前段时间,吴先生开车送乘客时,与他人驾驶的拖拉机相碰,致车辆受损及吴先生和两名乘客受伤。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先生和另一名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吴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吴先生将其车用于营业收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对于乘客的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吴先生询问律师,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和按比例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这些条款是否可以认定无效?
律师说法: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率条款、比例赔付条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民法典》中也有相关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根据吴先生的描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