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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5版:问法热线-2023年05月17日

日期: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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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5]问法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回顾】2021年10月20日,李某骑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被后方顺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在地,摩托车驾驶员肇事后驾车逃逸。大约30秒后,邹某驾驶厢式货车未发现倒地的李某,又从李某身上压过。最终致李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第一次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第二次事故中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法医学检验,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但无法确认哪次事故导致死亡。摩托车驾驶员未能查获,身份不详。受害人李某家属将邹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0余万元。保险公司认为,第一次事故将李某撞倒在地,才导致发生第二次事故,且也可能导致李某死亡,故应当扣除第一次事故肇事者应当赔偿的金额后才能由第二次事故责任者赔偿。
【法院裁判】邹某驾驶的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道路运行中处于优势地位,享受高速运输工具的一方应该对因此而产生的危险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其未按规定在车道内安全行驶且疏于观察,碾压倒地的李某,足以导致李某死亡。虽然第一次事故摩托车驾驶员的肇事行为也可能导致李某死亡,但各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实第二次事故发生时李某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邹某应当与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邹某可在先承担责任后,向摩托车驾驶员追偿。对于邹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由邹某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同一受害人,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次交通事故,每一次事故都足以导致最终的损害,无法区分到底哪次事故导致的最终损害或者各次事故共同导致最终损害无法区分作用大小时,所有肇事方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选择部分肇事者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的可以向其他肇事者追偿。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高速行驶的运输工具,自然会创造高风险,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一定要谨慎、安全、文明驾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