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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4版:问法热线-2023年05月17日

日期: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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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4]问法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问题1
当初判决赔偿年限到了
能主张延长赔偿期限吗?

市民刘先生的父亲在2014年时,因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交警判定为对方全责。后经鉴定,父亲的伤势为三级伤残,需要做长时间的康复治疗,且需要长期护理依赖。当时法院判定肇事方除了赔偿父亲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还一次性支付5年的康复治疗费以及10年的长期护理费。眼看赔偿期限就要到了,刘先生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延长赔偿期限?且护理费当初是按照2013年青岛市年度平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定的,对于现在的物价来说,标准过低,是否可以要求差额补偿?
律师说法:三级伤残通常是需要长期康复或长期护理的,我国对于长期护理依赖正常情况下最长是判20年,但法院实际判决时,通常会根据受害人年龄、伤情等实际情况,判5年~10年的赔偿,赔偿年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赔偿,可以把当初的事故案件向法院提出再次诉讼的申请,对康复治疗、长期护理的期限做追加或延长。如果认为赔偿标准过低,要求补偿差额,刘先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他父亲的康复治疗和长期护理的实际费用支出远远超过判决的赔偿金额,在法院再次审理案件时,一起向法院提出诉求。

>>>问题2
对交警处理结果有异议
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

市民李先生前段时间驾驶私家车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当时李先生报了122,交警赶到现场后,经过勘察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