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4版:问法热线-2023年05月17日
日期:05-17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长,马路上的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趋势,事故发生后相关的纠纷如何处理是个较为专业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责任认定持不同意见该怎么办?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后伤情加重还能继续维权吗?把车辆借给别人发生事故后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5月16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交通事故纠纷,邀请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的代晓律师和方太亭律师现场做客,接听市民来电,两位律师通过专业的讲解为来电市民答疑解惑。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两部电话就不断有市民打来电话。“几个月前,我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上与一辆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家人受伤,交警认定事故双方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不久后我们就和肇事车主以及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共计4万。”市民康先生来电讲述,“协议上约定,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三方之间的赔偿权利义务关系以本协议为依据,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其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他要求,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三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
但是,一段时间以后,康先生发现家人受伤情况加重。“我们虽然签了这样一个一次性赔偿协议,但目前来看,这个赔偿明显不公平,我们可以要求追加赔偿吗?”
方太亭律师表示,赔偿协议虽然合法有效,但仅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达成一致,未就可能构成伤残及因伤残的经济损失达成一致,且当事人不具备专业知识无法预知伤情构成伤残,因此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加赔偿。“事故发生后,不少受害人不具备专业知识,却又往往急于获得赔偿。而保险公司出于商业利益考虑不会主动告知伤情可能构成伤残,利用受害人急于获得赔偿的心理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不少此种协议赔偿金额低于法律规定。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角度出发,法院对于明显低于法律规定赔偿数额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应予以规制。”
姚女士来电表示,去年自己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判定对方是全责。“我受了一些刮擦伤,医院给我开了一个三个月的假条,但是现在我跟保险公司理赔员沟通,对方只认可我一个月的休养时间,只愿意赔偿我一个月的误工费,关于这个时间问题,我该如何维权?”姚女士告诉代晓律师,“目前我已经到银保监会去投诉了,目前还没有一个处理结果。”
“您遇到的这种情况,如果跟保险公司协调不成的话,只能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在诉讼过程中您可以将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作为证据提交,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那么法院大概率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您的伤情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作为误工费用的判决依据。“代晓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