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6版:城事关注-2023年05月10日
日期:05-10
关于政务服务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市、区(市)、镇(街)、村(社区)均应设立政务服务场所,推行标准化建设,功能区可根据实际设立政务服务场所。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应当合理设置咨询导办、综合受理、网上办事、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帮办代办、潮汐服务、自助服务、异地通办、“办不成事”反映等功能分区或窗口。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此外,《管理办法》提出结合实际,在各类政务服务场所为申请人提供帮办代办、错时延时以及预约办理等便利化服务,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
《管理办法》对建立完善政务服务评估评价、考核监督体系作出了规定,明确社会监督、投诉处理、激励保障、容错纠错等内容,进一步激发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干事创业、改革创新、履职尽责的积极性。提出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管理体系,全面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推动“好差评”在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和服务渠道等方面实现全覆盖。
根据《管理办法》,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和中央、省驻青单位组织开展政务服务工作适用该办法,供水、供电、热力、通信、广电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自行设立政务服务场所提供服务,参照适用该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半岛全媒体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