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5版:城事关注-2023年04月14日
日期:04-14
滕先生称,当初物业公司曾在房屋门口张贴多张催费通知,“上面写得很清楚,‘逾期未交,将采取停止供电、供水及断网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业户自行承担。’”记者看到,目前物业公司张贴的通知中,上述内容已变成“逾期未交将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户自行承担。”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刘方律师指出,根据债务的相对性原理,前任房主对物业公司负担的债务,应由前任房主承担。在滕先生和前任房主不存在债务转移协议且物业公司同意债务转移的特殊情况下,滕先生并非前任房主债务的债务人。物业公司要求新房主滕先生支付物业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新房主滕先生有权拒交。
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许耀方实习律师认为,物业公司要求新房主补交物业费的行为不合法。《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据此可知,物业服务人采取断电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造成业主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向前任房主青岛泰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收物业费。”
采访中,两位律师还建议,一方面,市民朋友在购房前,应审查、了解前任房主与物业公司有无债务纠纷,做到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遇到物业公司违法拒绝供电的情形时,应积极向物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如举报、投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建议及时起诉物业公司,通过诉讼手段,及时恢复生活居住和生产经营条件,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