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3版:城事新闻-2023年04月13日
日期:04-13
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于2016年12月30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八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设置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急救站可以独立设置或者依托医疗机构设置,并按照统一标准建设。
第九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由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和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纳入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其他专业救护组织,根据统一指挥调度参与社会急救医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予以保障。
符合急救医疗专项规划和急救站设置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急救站(点)的,市、区(市)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扶持。鼓励、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纳入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救护组织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