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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15版:天天3·15半岛维权律师天团-2023年03月31日

日期: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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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15]天天3·15半岛维权律师天团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因拖欠物业服务费,市民李先生被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李先生表示,因为其购买的涉案房屋是精装交付,存在质量问题,最主要的是卫生间防水和瓷砖存在问题以及厨房下水倒流,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居住。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报修后,物业对卫生间防水和瓷砖问题进行了维修,但维修后目前仅是勉强可以使用,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而且其他的问题也没有维修,所以李先生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因此其有权不缴纳物业费。
经法院裁判,案涉小区业委会与甲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作为业主,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要求李先生按照约定标准交纳相关费用,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李先生主张的房屋装修的质量问题,业主应以正当方式向正当义务主体进行维权,不得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方式替代维权。
受理律师:施蕴涵,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硕士,自2011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擅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民商事诉讼仲裁、行政法律事务等领域。

律师点评:业主在维权时应当分清义务主体,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之一是按照法律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的维护、管理等服务,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的义务之一是向业主提供符合交房标准的房屋并在质保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本案中,李先生主张房屋交付即存在质量问题,故其应当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质保期内承担维修义务。经法院审查,甲物业服务企业已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故业主不得因此拒付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