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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14版:天天3·15半岛维权律师天团-2023年03月31日

日期: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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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14]天天3·15半岛维权律师天团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2020年10月27日徐先生在某开发商手里购买了一套房屋,徐先生及时交付了首付款并办理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并约定“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但截止到2022年6月6日,开发商一直没有交付房屋,给徐先生造成了损失。
律师了解案情后得知,涉案小区仍然在施工,并不存在烂尾的情况,建议起诉开发商要求尽快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通过多次庭审,最终徐先生和开发商达成一致,2022年底徐先生顺利收到新房,并得到赔偿。
受理律师:高洪涛,上海市海华永泰(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89年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后获得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执业29年。曾担任山东省律协农村与城镇化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委员,是海华学院理事、青岛市红色文化研究会会员,青岛市信访局特聘调解员,主要业务领域为海事海商、金融保险、建设工程与房地产、股权融资、知识产权等。

律师点评:本案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一种典型案例,案件经历半年,最终取得了比较满意的诉讼结果。在诉讼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点是对违约金金额的计算。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比例,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基本持平,并不属于约定过高的情形,况且合同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是开发商发起要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对格式合同条款产生争议的,应当作有利于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徐先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亦为日万分之五,故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符合对等原则,不存在过高的情形,且开发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违约金过分高于徐先生的实际损失。开发商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其对逾期交房作出的承诺,开发商应按其承诺履行。
开发商未提供证据证明政府原因导致房屋验收延期,其提交的三方证明也无法证明因疫情影响交房日期,双方合同签订时疫情一级响应已经过去,开发商已经预料到疫情对工期的影响,不存在因疫情影响扣除延期交房期间的情况,违约金应自2021年8月31日起一直计至时间交房时止。因此,被告提出“违约金约定比例过高”的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最终开发商也认可了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通过其他形式向徐先生进行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