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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6版:问法热线-2023年03月29日

日期: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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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6]问法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话题一
离婚判决房产归属
过户无需对方配合

2022年12月,市民杨先生和妻子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同时判决位于女方名下的一处房产归男方一人所有。判决生效后,杨先生多次要求前妻配合过户,但对方一直推脱且不接电话。杨先生询问律师,是否能采取法律手段过户房产?
律师说法:如果离婚是经法院判决,并且判决文书说明房产归己方所有,对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可以在判决文书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厅受理后,会向申请人出具一份《执行裁定书》,并向房屋登记机构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杨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凭执行裁定书直接去房屋登记机构进行过户或变更产权登记,不需要对方到场配合。
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未经法院判决,有书面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另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可以持双方约定的离婚财产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房屋进行确权,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话题二
离婚不支付抚养费
申请强制执行有别

2020年,市民李女士和丈夫经法院判决离婚,两人的孩子被判决给李女士,男方每月支付给孩子抚养费1500元。判决生效后,男方一直按月支付抚养费,但是从2022年起,男方就找各种理由拖延和不支付抚养费。
李女士通过热线求助律师,“孩子的花销越来越大,孩子父亲却避而不见,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对于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需要先明确对方不支付的抚养费属于法院判决还是离婚协议,如果对方不支付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建议李女士先明确前夫不支付抚养费属于哪种情况,再确定用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话题三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孙先生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王先生借款200万,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日期。后来,因孙先生经营产业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偿还所借债务,王先生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孙先生,并胜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孙先生名下没有可被执行的财产,致使终止本次执行。近段时间,王先生了解到,孙先生曾在某保险公司先后购买8份保险单,价值近300万,涉及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和终身寿险,所有保单的受益人都是其子女。
王先生询问律师,“能否将孙先生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资产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说法:根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保险消费者在成为债务被执行人后,想通过购买保险来达到转移资产、避债等目的,经被法院查明,通常会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提取其名下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这一行为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有利于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因此,王先生可以将孙先生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资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实近两年以来,保险机构作为协助单位,被人民法院要求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保单现金价值的情况时有发生,各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都应正确理解这一行为。同时,在投保人与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应注意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维护。

>>>话题四
个体户成被执行人
可执行经营者财产

马先生在一家洗衣店工作,2022年10月,他在骑车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马先生申请工伤认定,被鉴定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一级,生活自理障碍为完全生活自理障碍。他起诉洗衣店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但是洗衣店没有足够财产,不主动履行义务。
马先生咨询律师,“是否能直接强制执行洗衣店经营者的财产?”
律师说法:如果洗衣店属于个体工商户,本质是从事工商活动的个人或者家庭,那么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可以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虽然个体工商户作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但是《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因此,洗衣店经营者可以被认定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其财产也可以被强制执行。在此也提醒相关受害人,还有以下两种情形,也可不经执行追加程序,直接执行相关主体:1、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的,可不经执行追加程序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2、被执行人的企业性质是公司法人,可不经执行追加程序直接执行分公司。

>>>话题五
如果符合三种情况
唯一住房可被法拍

2019年,市民刘先生因为生意需要,向赵先生借了一笔钱。后来,刘先生生意失败,一直没有能力偿还借款。赵先生多次讨要欠款,刘先生向其解释无法还款原因,并向对方承诺会尽快想办法筹钱还款。近段时间,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刘先生还款。之后,赵先生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对刘先生名下唯一住房进行拍卖。
刘先生咨询律师,“名下唯一住房能否被拍卖?”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名下唯一住房是可以被执行的。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有转让其名下其他房产以逃避债务行为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给被执行人的。
按照刘先生的描述,既然法院判定刘先生偿还欠款,赵先生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虽然房产是刘先生名下的唯一住房,但是只要赵先生同意按照当地房屋平均租金标准,支付给刘先生5至8年的租金,那么刘先生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