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15版:消费周刊-2023年03月10日
日期:03-10
天天3·15半岛维权律师天团成员、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丁鹏飞律师专长于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对金融业务诉讼、劳动争议及上市公司收并购、企事业单位搬迁、员工安置项目等非诉业务拥有丰富的经验,并具有为大型国企、事业单位客户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经验。对于韩先生的遭遇和迷茫,丁鹏飞律师首先认为,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托运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运输合同成立且有效的情况下,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毁损、丢失,除非有明确的免责原因,否则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实务中,赔偿金额以按实际价值为原则,约定为例外。多数快递公司都会订立关于物品丢失赔偿的格式条款,如在快递单上载明寄件人在寄送快件时有权选择保价服务,未保价的快件毁损、灭失时,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或者按照快递邮费的几倍赔偿。但是如果快递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托运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格式条款,则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但是,韩先生的寄送物品性质特殊,意义特殊,该如何判定赔偿金额?丁鹏飞律师表示,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物品如证件、相册、纪念品以及本案中韩先生珍藏40多年的战争随身军用品等,对于快递公司来说,其可能只是一件普通的货物,但是对于它的所有者来讲却意义非凡,其内在的特殊含义可能远远超过货物本身,因此很难通过客观标准来评估和衡量其价值,这种情况下,建议托运人可以侵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