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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6版:问法热线-2023年02月22日

日期: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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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6]问法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问题1>>>
遗赠扶养协议
没经过公证是否有效
市民高先生从2000年起开始照顾一位老人,这些年高先生悉心照顾,老人对高先生的照顾也很满意。前两年,老人交给高先生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中约定由高先生继续负责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将名下所有财产留给高先生。高先生询问律师,这份协议是否需要做个公证,不做的话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根据高先生描述,这份遗赠扶养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并不需要经过公证。当然如果能做个公证会更稳妥。高先生的这份协议其实就是一份变相的赠与协议,这种协议赠与人与受益人之间不需要一定有亲属关系,但通常都要求受益人必须满足某些义务才可以受益。赠与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是比较相似的,但也有区别。赠与协议中的赠与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撤销的,除非受益人有违反公德、伤害赠与人等情况出现。遗赠扶养协议的赠与人是有权利撤销的,只要受益人没有尽到扶养义务,赠与人是可以解除协议的。因此,只要高先生按照约定履行了扶养义务,他手中的这份协议就能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2>>>
房产还有其他共有人
立遗嘱处理是否有效

市民裴先生现在居住的是一套公租房,登记的名字是他和前妻的,目前还没有买断。当初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裴先生所有,但因为某些原因,目前无法将该房产过到裴先生自己名下。现在裴先生想立遗嘱,将该房产留给自己的孩子,咨询律师自己处理该房产的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所有遗嘱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方为有效。因此裴先生立的关于处理名下房产的遗嘱是有效的。对于是否能完全处理该房产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裴先生的描述,该房产目前还没有买断,因此裴先生对该房产享有的只是权益,前妻将自己名下的权益给了裴先生,裴先生就有权利对该房产全部处理。建议裴先生具体了解一下该房产手续办理的相关条件,争取尽快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以免日后造成其他纠纷。

问题3>>>
叔叔遇车祸身亡
侄子能否主张赔偿金

市民王先生的亲叔叔是单身一人,没有子女和配偶,平时叔叔住在王先生家,由王先生负责照顾。去年叔叔骑电瓶车出门时,与某公司的货车相撞,导致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叔叔去世后的丧葬事宜由王先生办理并支出相关费用,王先生询问律师,自己虽不是叔叔的直系亲属,但一直是叔叔的赡养人,能否向某公司主张叔叔的死亡赔偿金。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王先生的叔叔生前是由王先生提供居住场所并照顾日常生活,去世后也是由王先生负责其丧葬事宜,因此王先生与叔叔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牵连、情感依赖关系,王先生的条件符合作为其叔叔适格的代位继承人。根据死亡赔偿金“遗产继承说”的物质财产属性,王先生叔叔的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王先生以死者代位继承亲属的名义,向侵权人索要死亡赔偿金的主张,符合中国社会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应该会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4>>>
爷爷立遗嘱把房留给我
为何无法办理继承过户

市民朱先生的爷爷奶奶从小就很疼爱他,在朱先生13岁时,爷爷就打算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名下一套房产直接留给他。当时朱先生的奶奶和两个姑姑支持爷爷的决定,爷爷就立了遗嘱,并且进行了公证,之后遗嘱一直放在朱先生手中。去年爷爷去世了,在料理完爷爷的后事之后,朱先生拿着遗嘱去办理房产的继承手续,却被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