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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12版:评论区-2023年02月04日

日期: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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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12]评论区       上一篇    下一篇

个人婚外生育不只触及法律法规,还要承担伦理、舆论等特殊的压力,关系家庭和谐、子女成长、个人前程等一系列问题。若无视这么多的制约因素,把“生育登记与婚姻脱钩”理解为可以随便生,实在是想歪了;认为会对婚外生育造成纵容,更是杞人忧天。
生育登记旨在有关部门更有效地掌握生育情况、为孕产妇提供相应妇幼保健服务,并非“上户口”,明确规定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入户、入学等挂钩。因涉及权利相对不怎么重要,即便不脱钩,其对婚外生育的影响也有限。
罪责自负,不殃及无辜,是基本的现代责任原理。婚外生育纵然有错的话,也责在父母,不应通过不予生育登记等措施而使子女权利受损害。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在国内婚外生育的子女,也是中国公民,应当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权利,是毋庸置疑的。不仅如此,即便婚外生育者本人,也应权利归权利,责任归责任。把权利与违法行为相捆绑,对婚外生育不予登记、对相关妇女不予提供保健服务,是不妥的。因婚外生育而成为母亲者,也应享有同样作为母亲的权利和尊严。
四川的生育登记新规本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一些网友却置婚外生育者的权利不顾,对新规予以质疑甚至曲解,无疑在潜意识里认为治理工具就是要限制人的权利,乃至误认为人们缺乏自理能力,须处处受管制,否则一松绑就会“随便”。这显然与现代社会发展理念格格不入。毕竟,现代化根本上是人的现代化,尊重人格尊严、保护人的权利,又是充分释放人的能力、打破桎梏和束缚的前提。
希望在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也注意提升人的法治意识与观念现代化,正确认识到政策制定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理念,不要囿于因循守旧的观念而忽略了政策本身的积极意义。
(作者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