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5版:问法热线-2023年01月11日
日期:01-11
案件回顾:吴某与段某系朋友关系,吴某系职业放贷人。2018年10月19日,段某为吴某书写借条,载明“段某今借到吴某人民币20万元整,年利率24%。”同日,吴某转账给段某20万元。后段某拒不偿还借款及利息,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段某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87978元;支付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向段某转账20万元,段某为吴某出具借条,吴某与段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吴某在两年内多次在全市法院提起诉讼,结合其约定或实际收到的利息等费用,应认定吴某构成职业放贷人,其与段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段某除应偿还本金外,还应支付吴某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和营利性。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因职业放贷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