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
-A07版:问法热线-2023年01月04日
日期:01-05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姜某,要求其支付2008年至2015年小区车位服务费。姜某辩称,2014年底其已经卖掉涉案房屋和车位,且诉争期间车位服务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中,某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其对姜某搬离涉案房屋不知情,不知道姜某新住址,双方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物业交割;其曾电话联系姜某,未接通;其持续提供服务,快递单证明其在持续追收欠费。姜某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在对其卖掉涉案房屋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即便继续向该房屋地址发快递,亦不能视为有效送达。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一审中姜某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意见,虽然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催收车位服务费的快递单,但是该快递单没有显示邮寄结果和签收信息,某物业管理公司亦不能就其主张的曾经通过电话形式催收欠费一事,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快递单所载收件地址的房屋,以及涉案车位已于2014年12月由姜某名下变更为案外人,且根据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其对于涉案房屋产权变更应当知情。故法院对于其按照姜某原房屋地址邮寄催收通知的行为,难以认定为合理催收。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律师提示 诉讼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可能带来败诉风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