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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 -A06版:问法热线-2023年01月04日

日期: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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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6]问法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尹彦鑫 半岛全媒体见习记者 史静

停在小区内的电瓶车,电池连续被盗、车体受损,物业未尽到安全防范和巡视义务,是否应进行赔偿?小区物业不与业主商议私自涨物业费,同时违规变相收取停车费,业主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近年来,物业纠纷案件数量明显上升,物业问题成为不少市民关注的民生问题。1月3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市民身边的物业纠纷,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的马传琪律师和张会会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给市民支招。
1月3日9:30,半岛问法热线如约开通,两部电话随即响了起来。
陈先生来电反映,自己平时出行交通工具是一辆电动自行车,但是近期的遭遇却让他十分恼火。“我把车停在自家小区院内,但是车上的电池连续两次被盗窃,车体也有受损情况。”陈先生告诉接线律师,他在两次盗窃发生后均有报警,“办案民警调取小区内5个监控,其中4个存在故障,小区门卫也存在看守不到位情形。”
陈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一方,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管理及维修不到位,对他的财产被盗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小区物业对监控的维护不到位,导致无法找到盗窃人员,同时物业工作人员不尽职,导致我受到了损失。这些损失,物业是否应当承担?”陈先生咨询律师,“现在,小区物业表示没有收我电动自行车的停车费,因此不应承担责任,我该怎么办?”
马传琪律师表示,陈先生与物业签订的《房屋委托管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陈先生的描述,虽然物业公司表示并未收取过停车费,但是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卫义务,并且从监控损坏的情况看,物业在服务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防范和巡视义务,其对于陈先生的车辆电池的被盗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马律师回答道。
马律师还表示,物业公司并非公安机关,其对小区的安保职责仅限于物业公共区域内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且电瓶车电池系被盗而遗失,并非物业公司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物业公司仅系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非对陈先生的人身、财产权利的直接侵害,故其仅应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及能够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马传琪律师给出专业解答的同时,另一部电话不断响起,张会会律师也在耐心解答市民来电。
“我所在小区是个老旧小区,小区物业不与业主商议私自涨物业费,同时违规变相收取停车费。”崔先生咨询律师,遇到这种情况,业主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张律师表示,按照相关规定,物业费价格调整应经业主总人数、建筑总面积“双过半”表决等法定程序。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无权要求业主按照调整后价格交费。建议业主继续与物业沟通,按照正常流程处理物业费调整事宜。同时,可以申请街道、社区介入,协商调解。
近年来,物业纠纷问题不再是冷门话题。记者针对本期问法热线的来电,将一些典型物业纠纷问题进行整理,以供市民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