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因工作需要,接受张佳胜辞去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