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平市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条例》的说明
日期:12-02
2025年10月23日,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平市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固化成熟经验与提升制度稳定性的需要。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亲自倡导推动的重要农村工作创新机制。2021年3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南平市武夷山星村镇燕子窠生态茶园考察时指出,要很好总结科技特派员制度经验,继续加以完善、巩固、坚持。南平作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发源地,经过20多年实践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探索出“高位嫁接、重心下移”等模式。但这些成果多依赖政策文件,缺乏法制层面刚性保障,存在因政策调整导致制度走样的风险。通过立法,可将科技特派员工作“南平模式”的有关成熟制度和实践做法转化为法规规范,确保制度长期稳定实施。
(二)制定《条例》,是解决实践难题与保障各方权益的需要。科技特派员在服务“三农”过程中,涉及复杂法律关系和实际问题。如“利益共同体”的法律地位、权责边界及风险分担机制尚需明晰;兼职取酬、离岗创业等激励保障措施需要明确依据;选派程序、服务标准、考核评价等也需统一规范。地方立法可系统梳理这些问题和有关法律关系,明确各主体权利义务责任,为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解除后顾之忧。
(三)制定《条例》,是引领改革创新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当前,国家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科技创新提出更高要求。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支撑。开展立法可引导科技、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农业农村聚集,打通科技兴农“最后一公里”,为南平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法治动力。
二、立法遵循的基本思路
科技特派员工作立法是我市开展的一项创新性立法,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可供参照。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遵循了如下基本思路:一是贯彻落实上级政策精神。牢牢把握促进类立法的功能定位,侧重发挥立法引领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等国家制度安排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等部署要求,做到中央和省上有要求我们有呼应,确保上级的规定要求落地见效。二是总结提升南平工作实践。始终立足南平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践,吸收《南平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南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和《南平市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暂行办法》等应当坚持巩固的成熟制度和实践成果,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巩固下来,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制度设计,构建科技特派员制度南平模式。三是吸收借鉴各地经验做法。加强科技特派员制度探索,坚持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积极关注并研究各地在科技特派员工作中的创新举措,主动吸收借鉴各地在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服务保障、利益共同体建设等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增强法规的系统性全面性。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总则、选派和管理、服务和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38条。
(一)关于总则。明确立法目的,强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服务乡村振兴的立法宗旨。对科技特派员的概念作了定义,规定科技特派员是指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或者自然人中选认选派到农村基层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确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党委统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关于选派和管理。完善科技特派员选认选派机制,明确科技特派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科技特派员的选认选派要求和程序,规定科技特派员的主要工作任务,强调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明确科技特派员和服务对象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制度,规定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派、调整、表彰奖励和政策支持的依据;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应当将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的工作表现纳入绩效考评内容,并作为其职称评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调动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积极性;明确监督检查、动态管理等制度,与其他管理规定构成完整的制度闭环。
(三)关于服务和保障。规定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支持、项目补助、金融支持、创业支持、派出单位支持、服务对象支持、业务培训、成果推介、信息服务、中介服务等内容,为科技特派员依法履职和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限内保留其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正常调整;要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将科技服务成果视同科研教学成果;对服务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科技特派员,在职称评审时,服务期限视同全职专业工作年限,保障科技特派员的待遇;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到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科技特派员,在科技创业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者回原单位工作,为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解除后顾之忧。支持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规定,充分考虑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要求,规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选认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可以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服务和租赁经营等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经济实体(简称利益共同体),将建立利益共同体的主体范围限定为从专业技术岗位选认选派的科技特派员。明确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在利益共同体所持股份不受身份改变等因素影响,科技特派员从利益共同体获得的合法收益归科技特派员个人所有,保证利益共同体持续稳定发展。同时还规定了利益共同体备案制度和收入报告制度,加强对利益共同体的管理。考虑到从专业技术岗位选认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可能兼任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或者后期可能发生身份变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用本条款做了除外规定。此外,明确了科技特派员知识产权归属,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措施,建立容错机制,鼓励科技特派员勇于创新创业。
(四)关于法律责任。设置了阻碍科技特派员依法开展工作、侵犯科技特派员合法权益、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法规的刚性,为法规执行提供保障。
(五)关于附则。规定南平市辖区范围外选认选派到南平市提供科技服务和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的科技特派员,其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工资待遇等涉及人事管理的事项,依照派出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解决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矛盾。规定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