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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闽北日报

南平市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条例

日期: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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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派和管理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巩固和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或者自然人中选认选派到农村基层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应当遵循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高位嫁接、重心下移的原则,突出服务公益性,实行党委统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提高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成效。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将科技特派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总体规划、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科技特派员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科技特派员需求征集、服务对接等工作,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特派员选认选派、日常管理、考核评价、服务保障等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供销社、金融机构等,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特派员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做好科技特派员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

第七条 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报告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

第八条 对在科技特派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 选派和管理

第九条 个人科技特派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吃苦耐劳、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奉公;

(二)具备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使命感;

(三)具备与服务领域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能力;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科技特派员可以以个人、团队、法人的组织形式提供服务。

团队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应当有三名以上成员符合个人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条件。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特派员需求库,常态化开展科技需求采集,掌握农村基层对科技特派员的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特派员供给库,提供科技特派员专业专长、科技成果、服务经验等信息,对接地方产业技术需求。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服务需求、项目需要和科技特派员的专业专长等,按照双向选择、按需选派的要求,开展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

鼓励对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认选派高层次科技特派员,面向社会公开选认选派有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的科技特派员;鼓励知名专家设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队。

科技特派员的选认选派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承担科技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的工作任务,包括以下事项:

(一)宣传解读“三农”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农业科技科普宣传;

(二)开展农业科技成果引进、技术示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发展优质特色农业;

(三)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指导与服务,培养乡土科技人才;

(四)开展农业科技项目攻关和创新创业活动;

(五)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深化一二三产融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六)其他符合科技特派员工作要求的服务。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和服务对象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期限、预期目标和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科技特派员应当按照服务协议要求,认真履行服务职责,定期向派出单位和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展、经费使用、服务成效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派、调整、表彰奖励和政策支持的依据。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应当将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的工作表现纳入绩效考评内容,并作为其职称评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第十六条 对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一)考核不合格或者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三)存在故意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不服从管理或者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五)存在其他应当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用于经选认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牵头承担的项目补助、科技特派员现场教学点补助以及其他与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工作。

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项目补助、购买保险、搭建平台等方式,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科技特派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对建立利益共同体的科技特派员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等,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创投引导、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建设,降低创业门槛和风险。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地方共建农业农村发展研究机构、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等,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服务。

支持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涉农企业等,围绕农业全产业链开展服务。

第二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应当做好科技特派员选派推荐、日常管理、培训交流等工作,为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工作保障,落实科技特派员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应当为科技特派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配合申报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国骨干科技特派员(南平)培训基地建设,为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科技特派员开展业务培训。

支持科技特派员参加学术交流、进修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到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科技特派员,在科技创业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者回原单位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技特派员工作列入重点人才项目予以推进。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限内保留其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正常调整。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将科技服务成果视同科研教学成果;对服务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科技特派员,在职称评审时,服务期限视同全职专业工作年限。

第二十六条 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举办科技特派员产品推介会、交易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扩大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影响力,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数字技术和信息系统,做好科技特派员供需对接、成果展示、项目申报、在线服务、培训学习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现代农业、食品产业、健康产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创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等优势,促进科技特派员技术服务供给与需求的精准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履职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由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服务对象通过合同约定。

第三十条 科技特派员在开展农村科技服务期间,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选认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可以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服务和租赁经营等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经济实体(简称利益共同体)。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在利益共同体所持股份不受身份改变等因素影响,向所在单位报告后,可依法依规继续持有股份,确保利益共同体持续稳定发展。

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合作结成利益共同体,需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省、市两级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科技特派员从利益共同体获得的合法收益,归科技特派员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科技特派员个人须如实将从利益共同体获得的收入报所在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兼职(任职)和获取额外利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技特派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科技特派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者侵犯科技特派员合法权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责令返还违法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科技特派员的选认选派、日常管理、考核评价、服务保障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南平市辖区范围外选认选派到南平市提供科技服务和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的科技特派员,其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工资待遇等涉及人事管理的事项,依照派出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十九号

《南平市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条例》已于2025年10月23日由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11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