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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闽北日报

骑租赁自行车致人伤害,保险赔不赔?

日期: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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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6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简介

某自行车租赁公司将其所有租赁的公共自行车向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久前,苏某骑该公司的租赁公共自行车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苏某与黄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苏某向当地交警支队申请复核,交警认定责任划分恰当,予以维持。之后,黄某将苏某、自行车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苏某、自行车公司共同赔偿黄某的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

本案事故,自行车公司与苏某之间为租用关系,在租用自行车公司运营的公共自行车时,公司已充分履行了公共交通注意事项告知义务,且租用自行车不存在质量问题和缺陷。故此案法院判决自行车公司、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苏某赔偿黄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风险提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