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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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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闽北日报

“按键”伤人惹纷争 法官调解化干戈

日期: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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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张慧)自媒体时代,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平台,普通民众可以自由地发表观点、分享生活。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近日,邵武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被起诉的案件。

“揭露邵武某诊所张某某暴利敛财,疗效全无,患者需警惕!”4月的一天,高某某因私人矛盾,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帖对张某某的职业道德以及能力等进行不当贬损。该帖一发出,便引得不明情况的多名网友跟帖、点赞百余条,浏览量达5000余次。不久,张某某看到前述帖子后,到邵武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固定证据,同时聘请律师将高某某诉至邵武法院,要求高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损失。

该案于7月18日开庭,原被告均委托代理人到庭。办案法官与双方代理人进行沟通,发现双方代理人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而且取得原被告的信任,于是在开庭前先将两人带至茶室进行调解,并向双方递上典型案例宣判结果。

最终,原被告双方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某某接受被告高某某的道歉,高某某在十日内再次通过网络或者书面道歉,同时赔偿张某某主张的律师费、公证损失费7000元。自此,一起网络侵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民众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尊重事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否则,轻者会被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