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需要资金周转,但你也手头“紧”,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等方式出借款项,虽然能暂时解决难题,但其中存在诸多风险。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5年5月,林某以资金周转需要等为由向同事钟某借钱,钟某借出自有资金1.49万元。6月,林某再向钟某借款,但钟某已无自有资金出借,林某便向钟某提议可以通过某平台借款,并承诺自行承担借款利息。于是,钟某陆续向平台借款1.8万元转借给林某,产生分期利息共计2000余元。其间,林某归还钟某借款本金2000元。
2025年10月,经双方结算,林某仍应归还钟某借款本金及平台的分期利息共计3.3万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钟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钟某出借给林某的款项中,用自有资金出借的1.49万元,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另出借资金1.8万元来源于某平台,该转借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林某应返还钟某此部分款项。
关于钟某要求林某对某平台借款分期利息按借款本金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结合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林某不仅知晓钟某的部分借款来源于案外营利法人,而且具有要求钟某向案外营利法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对借款合同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故法院酌情判决钟某、林某各自承担平台借款全部利息损失的50%。
据此,法院判决林某应归还借款3.09万元,并支付逾期偿还的资金占用利息;钟某、林某各自承担平台借款的分期利息损失1000余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的核心前提是出借资金为自有合法资金。银行贷款、信用卡透支、“美团借钱”“花呗”等属于金融机构信贷产品,以此类资金转借他人,无论是否收取利息、是否出自于好心帮忙,均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该转贷行为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资金仍应当返还,但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往往需自行承担该部分的损失。若转贷金额较大,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陈立烽 李彩芸 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