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女士:我与丈夫婚后买了两套房子,其中一套登记在我丈夫名下,前不久他背着我把那套房子低价卖给了他公司的女同事并已过户,我在抽屉里看到了他们签了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屋买卖的前提是女方要给男方做两年的婚外情人,现在他们还经常晚上偷偷约会,请问那套低价卖出去的房子有效吗?
【答】张丽萍(上杭检察院检察官):您好,张女士!《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以上规定,您丈夫与他女同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维持婚外情关系为负担,违反了性道德,违背了善良风俗,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您有权请求女方向你们夫妻返还那套房子。
(通讯员 李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