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春,陈云从上海来到中央革命根据地,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总工会副委员长。1月,同刘少奇到汀州考察指导工会工作。4月,他在《斗争》刊物发表《关于苏区工人的经济斗争》一文,指出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和做法有脱离实际的现象。
6月,他不顾天气的炎热,从瑞金来到汀州市,在市工会主席黄玉书的陪同下,天天走街串户,深入各基层工会进行社会调查。
陈云在店员工会召开座谈会时,听到许多工人反映,汀州市一些领导,机械地执行苏维埃《劳动法》,在组织工人与老板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实行八小时与青年工人六小时工作制和星期日休假制,工资不能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最低标准,根本没有一点地方性、时间性和职业的特殊性。造成300多家商店和作坊的老板无钱雇请人,使得私营工商业一蹶不振。
为了能签订符合地方实际的劳动合同,陈云从多方面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听取各方意见。他在苦力、船业工会召开座谈会时指出:“要从汀州市各业的实际出发,不能机械地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如木船工人,撑船到了八小时就停下来休息能行吗?砖瓦工人,烧砖时有可能实行八小时制吗?”他在京果业工会召开座谈会时更详细地指出:“各店做生意因为乡帮生意与城帮生意不同,生意忙的时间也不同,比如接近田郊的店铺,每天上午八时后,下午四时前较忙。因此,机械规定八小时或者几点到几点为工作时间是不适宜的。”
这些意见,工人、老板听了都感觉很有道理,很符合地方实际。随后,陈云发动工人代表、资方老板代表,帮助水东街泰丰号老板与店员王其侠制订一份比较切合实际、使店员与老板都比较满意的合同条文。
合同条文共有九条,其主要内容是:雇主不得随意解雇工人,工人工资从实际出发,由每月30元减为20元,分1日、15日两次发给;工人工作时间以八小时计算为标准,按营业时间的忙、闲计算,每日不超过也不少于八小时,工人工作六天休假一天,星期日要继续营业,工人可在七天中轮流休息;工人系客家人,每年休假二个月,不扣工资,不休假者,照发津贴工资;工人有病,在三个月以内者,雇主负责药费,工资照发;雇主每月向工会缴交工人工资的百分之六,为社会保险费;工人可以组织监督生产小组,有权查阅账册。
这份有弹性的劳动合同签订后,带动了汀州市各业的老板与工人签订类似的劳动合同。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广大工人都满意。在这一年10月26日《中共福建省委工作报告大纲》中指出:“这些新的有弹性的合同的签订,既坚持和维护了工人阶级的立场和原则,又调动了资方人员的积极性;既纠正了一些工会干部的教条、机械、呆板的工作方法,又调整了劳资关系。为进一步繁荣汀州市的经济、支援革命战争、粉碎国民党对苏区的经济封锁,巩固中央革命根据地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当年陈云指导的这种合同条文内容,对今天扶持私营企业,为工人与私营企业主签订劳动合同,仍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摘自《长汀红色故事10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