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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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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闽西日报

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能强制执行吗?

日期: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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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 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及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准备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不论职工个人缴存的还是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为职工个人财产。那么,若职工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成为被执行人,可以强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吗?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案件。

2020年,修某向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并签订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至2024年6月未清偿本息。经信用社调查修某在2022年已去世,遂将其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诉至法院。庭审中,修某父母表示对贷款不知情并明确放弃继承修某遗产。武平法院依法判决二人清理被继承人修某的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并在修某遗产范围内向信用社偿还本息。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经法官抽丝剥茧,在调查修某公积金账户的查询回函中发现修某生前确有公积金缴存记录,但死亡后查询的公积金余额显示为零元。

法官调取被执行人去世前一年的银行流水及公积金账户变动记录。对比发现,修某去世后,其公积金账户及银行卡内的资金被人转入另一银行卡,而该卡随后被注销。进一步调查证实,这些财产实际已在诉讼前便被修某父亲转移至自己和妻子名下。

随后,法官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实际控制的修某遗产范围内的存款,并多次与他们沟通,严肃指出逃避执行、隐匿财产不仅影响个人信用,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追责。在耐心释法与严肃警示下,修某父母认识到错误,主动将10万元本息缴交至法院账户,由法院发还给信用社,案件执行完毕。

(通讯员 陈立烽 石舒婷)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上有钱,并不是可以直接执行,还需满足相应的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在满足提取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冻结"和"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