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车给别人,不料却借出赔偿责任!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车主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5年7月,陈某因需用车向李某提出借车的请求。李某未多想便将自己的车辆交由陈某使用。然而,陈某在驾驶过程中与杨某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杨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电话通知李某,让李某驾车赶到现场以驾驶员身份顶替其处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未取得驾驶证就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肇事逃逸(潜藏逃匿),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杨某将陈某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对其车辆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由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陈某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以驾驶员身份顶替其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李某对本起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陈某、李某对事故发生所存在的过错,酌定陈某对杨某的财产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陈立烽 陈霖 李喜丽)
法官说法:
借车别只讲人情,不顾风险。车主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时,务必仔细核查借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若因疏忽,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主因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