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先生:我沉迷于网络赌博游戏,偶然间一些朋友看到,他们也跃跃欲试。于是,通过扫描我的邀请二维码下载了该网赌软件参与赌博,自动成为我的下线,下注金额有100万余元,后我共计获得了6000余元的佣金,我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答】蓝姗姗(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先生,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你的行为正是符合了上述第(三)项“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情形。而按照该司法解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五年以上。
分享链接等于犯罪帮凶,为赌博网站推广、发展下线、分享链接或二维码、获取佣金,即使金额再小,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已发生根本转变,从参赌者变成了赌场的“经营者”或“代理人”,构成“开设赌场罪”!
(通讯员 黄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