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小区内被拖走物业是否需要担责?
日期:08-07
车辆在小区内被拖走,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新罗区某小区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无需对业主车辆被拖走的损失承担责任。
2024年10月底的一个凌晨,一辆车身带有明显“道路救援”标志的拖车驶入某小区。值班门卫在询问时,拖车驾驶人员以“搭电”为由进行解释,门卫按流程对其身份信息登记后予以放行。然而,业主邱某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小车,竟被这辆拖车拖走。发现车辆不见后,邱某立即联系物业公司调取监控录像,物业公司积极配合,提供了相关监控画面及小区入口登记记录。随后,邱某选择报警,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求助回执》显示,该事件因经济纠纷引发,属于民事纠纷,建议邱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邱某表示,自己从二手车买卖网上向某典当公司购得此车,车辆登记车主为张某,张某此前已将轿车抵押给典当公司。2025年1月,邱某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被拖走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4年4月11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并特别约定,若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需另行与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保管合同。邱某作为小区租户,仅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支付了物业服务费(包含车位服务费),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保管合同,邱某与物业公司之间仅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邱某停放在车位上的车辆既不负有保管义务,也无需承担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涉案拖车进入小区时,门卫根据其“道路救援”外观标志,要求驾驶人员登记信息,基于合理信赖予以放行,已尽到正常注意义务与登记职责。而且在事发后,物业公司积极配合提供监控和登记记录,全面履行了相应职责与义务,对车辆被拖走造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2025年3月5日,新罗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邱某的诉讼请求。邱某不服提起上诉,6月16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通讯员 陈立烽 傅和宏 俞晓蕾)
法官说法:
车辆在小区内被拖走,判定物业公司是否担责,关键在于两个方面。其一,要看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是否涵盖车辆保管;其二,要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从法律层面来讲,保管合同成立需满足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且在保管期间保管人能实际控制保管物这一条件。在物业服务领域,除非业主与物业公司明确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否则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通常为停车服务费,并非车辆保管费,物业公司一般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不过,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仍需对进出小区的人员和车辆做好观察、询问、登记等工作,并且在事件发生后,要积极协助相关方开展调查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