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漳州融媒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吴静婷 陈嘉怡 颜丽月)因琐事口角,一拳挥向烧烤店老板。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25年7月20日23时许,郭某甲到漳州市龙海区一家烧烤店吃夜宵喝酒,其间与店主郭某乙因消费问题发生口角。争执中,郭某甲挥拳击打郭某乙鼻面部,致其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郭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郭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官释法:被告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民间纠纷引发的口角争执,应通过理性沟通、协商解决或寻求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一时冲动、以暴力代替说理,伤害他人身体的同时,也让自己付出沉痛的法律代价。拳头挥出去的那一刻,没有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