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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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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闽东日报

工伤赔偿起纷争 法院调解护权益

日期: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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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漳州融媒记者 许文彬 通讯员 许祥华 刘一杰)近日,龙海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在此次调解中,某人力资源公司最终同意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并当场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此次调解高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该案源于一名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派遣该员工的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该人力资源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认为“员工在实际用工单位受伤,不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遂向龙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支付相关待遇。

“我受伤后,暂时还不能打工赚钱,这笔工伤赔偿是我的‘救命钱’。”调解现场,坐在对面的劳动者满脸无奈地诉说着自己的困境,其核心诉求不仅是获得法律认可,更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款,缓解生活压力。

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的实际情况,坚持“调解优先、速调快处”的原则,全力推动双方达成和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耐心引导该人力资源公司正视自身法律义务,换位思考劳动者的困境。

法官围绕赔偿责任比例、款项支付时间、履行方式及后续相关保障等关键问题,逐一与双方沟通协商、逐项敲定细节,耐心化解双方分歧。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人力资源公司主动承诺足额支付劳动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随后当场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释法:劳务派遣是社会中比较常见的用工形式,但由于劳动者常常不明白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的区别,一旦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或受到损害,无法准确认定用工主体,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以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劳动者既可以选择向劳务派遣单位维权,也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