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漳州融媒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欧新蕊 吴晓欢 颜丽月)林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刑满后不思悔改,竟又“重操旧业”,盗窃金项链再度获刑。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5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林某因身无分文,又打起歪主意。他来到漳州高新区九湖镇某小区停车场,以拉车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吴某放于车内的一条18K玫瑰金项链(价值7200余元),随后到外地一家黄金回收店销赃。被害人吴某发现被盗后报警,民警通过公共视频锁定林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到案后,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275.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