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漳州融媒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江贞佳 吴晓欢 颜丽月)开车本应保持高度注意力集中,然而一名男子却在驾车时查看手机,最终酿成交通事故。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出发,行驶至往东泗乡的路段时,为回复消息分神使用微信打字聊天。其间,遇被害人陈某驾驶无牌号电动自行车沿人行道横穿至快车道内,两车随即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陈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时导致两车局部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的经济损失。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陈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检察官提醒,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守护安全,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