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漳州融媒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苏伟龙 王欣茹 颜丽月)“练功劵”是银行工作人员用来练习点钞技术的“工具钞”,不具备流通性,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竟动起了歪心思,利用“练功劵”实施诈骗活动。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2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向被害人陈某购买了两次“U币”(一种虚拟币)后,萌生“黑吃黑”的想法,决定以“练功劵”掺杂真钞的形式向陈某骗取“U币”。随后,李某在网上购买练功钞,在交易款中掺杂部分练功钞,以换取“U币”为由,诱骗被害人陈某到漳州市龙海区某酒店附近进行交易,以此骗取陈某折合人民币60余万元,后将该款项用于赌博。
之后,被害人陈某报警案发,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查,陈某交易“U币”一案另案侦查中。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在生活中收到现金或遇到大额钱款交易,要注意辨别真伪,务必当面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