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漳州融媒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江贞佳 洪艺君 颜丽月)一男子酒后开车被“举报”酒驾,而“举报者”竟是他自己的车!近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25年5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小车沿漳州市龙海区石码街道平宁路从北往南方向行驶,不慎碰撞到路肩,造成车辆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小车后台系统自行报警称车头有碰撞,民警遂出警在现场将不知情的陈某查获。经事故认定,陈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97.6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